|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均受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条例管制。公司名称可用英文或中文注册,公司亦可同时注册一个英文名称和一个中文名称。英文名称最后一字必须为“ Limited ”。中文名称最后四字必须为“有限公司”。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字,并须在康熙字典或辞海字典及 ISO10646 国际编码标准内找到。公司注册处不接受以英文字母和中文字所组合的公司名称注册。 根据公司条例,所有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均需向公司注册处呈报公司详细资料,以供公众人士查阅。而公司章程是一间公司的主要合法的文件,它说明公司的权力和内部的规则。文件可用中文繁体或英文版本提交,这些文件需于公司成立前提交到香港公司注册署进行审批。审批核准后,将发出有限公司成立证明书,待 公司成立证明书 发出后,有限公司才可注册成立。而公司秘书必须由香港人或香港注册之有限公司担任。
以有限公司经营有几方面的优点:
- 有限公司可享有永久延续性,可世代经营。
- 有限公司有法定文件,保障各股东之权益。
- 成立有限公司后,中国、台湾及外国人士向香港入境处申请来香港的商务签证将获优先考虑。
- 有限公司只负上有限债务,经营生意上的风险,一概不会牵连股东私人之物业与财产。
- 有限公司名称有法例保障,因此不会有完全相同的名称,在生意往来时不会被人假冒、讹骗而招致严重损失。
- 以有限公司经营业务,能给予客户、银行、供货商较大的信心,有助业务发展。
- 可全数或部份扣除支出如娱乐费、交通费、旅游费、楼宇和汽车之分期供款利息、董事及其配偶所收取的薪酬,可享有固定资产之折旧免税额。
- 以有限公司经营,海外来源之营利不需缴付利得税。
- 利得税的税率是 17.5% ,几乎是全球最低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