便捷的设立企业程序
投资者在香港可成立有限公司、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,手续简便,更有专业人士可提供协助。

内地投资者可选择不同的方式在香港营商。主要的商业机构类型包括有限公司、独资经营、合伙经营及分行。

商业机构类型

1. 公司

在香港注册的公司,可分为有限公司、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,其中以有限公司最为普遍。有限公司分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两类,股东的责任有限,只相等于其未缴股本的金额。因此,股东都明确知道他们为其公司所须负的责任上限。
担保有限公司一般是指没有股份资本的公司。股东的责任上限,相等于在公司章程中所列其同意出资的数额。非营利机构通常都以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组成。
至于无限公司,其股东的责任并无上限。在香港,很少公司以无限公司的形式经营。当公司清盘时,假若资产不足以抵偿债项,股东有责任提供额外资产,以清付所有债项。
公司在成立后或在公司注册处登记后一个月内,必须向商业登记署登记。

2. 独资经营

独资业务的成立及营运相对较简单。独资业务的经营者全权拥有该业务,并负责作出所有营运决定。经营者个人享有生意的所有收益,同时亦须为业务负上全部责任。
独资业务的存在,并无持续性。终止独资业务的经营相当简单,全部有关的收益及资产均归其经营者所有。
成立独资经营的手续十分简单。最重要的步骤是根据《商业登记条例》,向商业登记署办理登记。

3. 合伙经营

经营业务可以合伙形式进行,合伙经营由两个或以上合伙人共同经营。合伙经营是一种相对简单且具弹性的商业模式,它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经营或无限期经营。假若成立合伙经营的目的是为经营某一个特定项目,它可以在完成该项目后解散。
普通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必须共同为债项及责任负责。有限责任合伙经营的合伙人,责任上限是其出资的数额。然而,有限责任合伙经营必须有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,对债项及责任负上无限责任。
合伙经营必须于商业登记署登记,而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更须根据《有限责任合伙条例》登记。

4. 分行

外国企业如欲在香港经营,可以分行形式登记注册。分行与其总公司为同一法人,而成立分行须受《公司条例》第 XI 部规管。外国企业必须在香港有一办公地址,并授权一名代表负责业务。获授权代表可以是个人,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或专业会计师事务所,但必须为香港居民。
分行必须在开业后一个月内,向商业登记署登记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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